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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资经营: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成立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方式。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资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能低于25%,合资各方可以用现金、实物、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其组织形式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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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经营: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的按协议约定各自权利与义务成立契约式经济组织的投资方式。合作条件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实物或者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权利。其组织形式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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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独资经营: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依据我国的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建立企业由外国投资者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投资形式。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为其他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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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外资金融机构:外国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从事金融业务的分支机构和具有中国法人地位的外商独资机构、中外合作金融机构的投资方式。是金融领域的外商投资。现已在中国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有外资银行、外资财务公司和外资保险公司。外国金融机构采用在华设立分支机构的形式,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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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开发:是海上和陆上石油合作勘探开发的简称,是指资源国与外商合作对本国资源进行开发,按双方商定的方式分担投资和分享利润的投资方式。一般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外国公司可以单独也可组成集团参与投标,中标者与中方签订石油合作勘探开发合同,确定双方权利和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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