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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城环保
禹城市环境保护局为政府职能部门,正科级事业单位,1989年3月建局,下设禹城市环境监察大队和禹城市环境监测站2个事业单位。现有干部职工108人,其中,行政领导人员9人,党员43人。
(一)贯彻执行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订本市贯彻环境保护政策法规的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研究编制本市环境保护中长期的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规划、区域和城区总体规划的制定;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我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和削减计划;协调解决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负责大气、水体、土壤、噪声、辐射、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推进能源结构的调整;负责防治陆源污染物对河流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四)负责本市环境综合整治的组织、协调和实施。
(五)监督对城市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的建设和生态环境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管理生物技术环境安全;指导生态示范区建设。
(六)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协调处理环境污染纠纷;负责环境监察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污染源治理资金的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本市环境保护执法检查。
(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标准的管理。
(八)组织实施排污申报、排污许可证、排污收费、环境影响评价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对各类污染物排放实施监督管理;按管理权限,审批本区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区域开发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
(九)负责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执行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管理全市环境监测网,组织实施环境信息化建设。
(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环境保护科技攻关、科学研究和信息交流;指导和推进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
(十一)开展环境保护教育,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的环境意识、绿色道德理念,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二)参与本区域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环境安全的监督管理;参与辐射环境、放射性事故的应急处理
(十三)负责行政诉讼的应诉工作。
(十四)承办本市人民政府和德州市环境保护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办公室:协助局领导协调机关日常管理工作,负责会议组织安排、文秘、档案管理、后勤服务、文件上传下达、行政接待、新闻宣传、文字材料起草、执法文书的保管和发放。
财务科:编报财务计划,管理本局行政事业经费收支预算、决算及国有资产;按照收支两条线要求管理罚款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管理科:负责建设项目环境评价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负责污染防治设施闲置与拆除审批;负责生态市建设规划实施的具体工作;执行“环评”和“三同时”制度;对重点企业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
监测站:定期对污染源排放情况实施监测;制定环境点位示意图。
稽查科:负责对全市老污染源的监督管理,对有治理设施的企业依法监管,对无治理设施的企业实行限期治理;及时出警,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收费科:负责对排污企业依法、足额、及时征收排污费。
信访科:依法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妥善处理各类环境信访案件;及时处理环境污染事故和纠纷。
纪检室: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廉政建设的方针政策;负责全局效能监察、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宣传科:宣传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定;拟定和组织实施环保宣传教育年度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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